AG真人appღ◈✿✿,ag真人官方网站ღ◈✿✿。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真人ღ◈✿✿,公司注销ღ◈✿✿,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简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ღ◈✿✿,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ღ◈✿✿。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ღ◈✿✿、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ღ◈✿✿。包括内外资企业ღ◈✿✿、行政事业单位ღ◈✿✿、中外籍个人等ღ◈✿✿。
5.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ღ◈✿✿,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ღ◈✿✿,不包括以继承ღ◈✿✿、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ღ◈✿✿。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ღ◈✿✿;不论经济性质(即无论是民营企业ღ◈✿✿、个体工商户还是合资企业等)ღ◈✿✿;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ღ◈✿✿、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ღ◈✿✿;无论行业与部门ღ◈✿✿。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ღ◈✿✿,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ღ◈✿✿。
政策依据ღ◈✿✿: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二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ღ◈✿✿、三ღ◈✿✿、四ღ◈✿✿、五ღ◈✿✿、六条
1.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ღ◈✿✿,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 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ღ◈✿✿,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ღ◈✿✿,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ღ◈✿✿。集体土地的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ღ◈✿✿。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未转让土地使用权ღ◈✿✿、房产产权的(如房地产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土地使用权出让ღ◈✿✿,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ღ◈✿✿,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ღ◈✿✿。
土地使用权转让ღ◈✿✿,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ღ◈✿✿,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ღ◈✿✿。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ღ◈✿✿。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超率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相对数而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依据为绝对数;本税种的累进依据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ღ◈✿✿。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ღ◈✿✿,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ღ◈✿✿。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ღ◈✿✿、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ღ◈✿✿。实物收入要按照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折算成货币收入ღ◈✿✿。
【提示】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ღ◈✿✿,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ღ◈✿✿。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登记ღ◈✿✿、过户手续费)ღ◈✿✿。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ღ◈✿✿,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ღ◈✿✿,计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ღ◈✿✿。
包括土地征用费ღ◈✿✿、耕地占用税ღ◈✿✿、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ღ◈✿✿、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ღ◈✿✿。
是指直接组织ღ◈✿✿、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ღ◈✿✿,包括工资ღ◈✿✿、职工福利费ღ◈✿✿、折旧费ღ◈✿✿、修理费ღ◈✿✿、办公费ღ◈✿✿、水电费ღ◈✿✿、劳动保护费ღ◈✿✿、周转房摊销等ღ◈✿✿。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ღ◈✿✿、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贷款证明的(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ღ◈✿✿,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ღ◈✿✿,又有其他借款的ღ◈✿✿,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ღ◈✿✿。
【提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ღ◈✿✿,按照会计规定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ღ◈✿✿,应按照土地增值税规则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ღ◈✿✿。
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ღ◈✿✿、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除外)ღ◈✿✿。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ღ◈✿✿。
【提示】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没有地方教育附加扣除的规定ღ◈✿✿,现实中各省对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有着不同的规定ღ◈✿✿。
(1)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开发的房地产有效ღ◈✿✿,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没有此项政策;
税法规定ღ◈✿✿,纳税人转让旧房的ღ◈✿✿,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 ღ◈✿✿,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ღ◈✿✿。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ღ◈✿✿,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ღ◈✿✿。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ღ◈✿✿。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ღ◈✿✿,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ღ◈✿✿,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ღ◈✿✿,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ღ◈✿✿,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 计算扣除ღ◈✿✿。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ღ◈✿✿,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ღ◈✿✿,可以视同为一年ღ◈✿✿。
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ღ◈✿✿,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ღ◈✿✿,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ღ◈✿✿。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ღ◈✿✿,既没有评估价格ღ◈✿✿,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ღ◈✿✿,实行核定征收ღ◈✿✿。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ღ◈✿✿、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ღ◈✿✿。不是由税务机关进行评估ღ◈✿✿,但需经税务机关确认ღ◈✿✿。
第四步ღ◈✿✿,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率)ღ◈✿✿,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对应的速算扣除系数ღ◈✿✿。
【注意】只有已售(含视同销售ღ◈✿✿、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ღ◈✿✿、无偿移交政府等)房地产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可扣除;未开发以及已开发未售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不可扣除ღ◈✿✿。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ღ◈✿✿,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ღ◈✿✿、确定扣除项目金额ღ◈✿✿,再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计算应纳税额ღ◈✿✿。具体计算步骤:
(2)为方便纳税人ღ◈✿✿,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ღ◈✿✿,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ღ◈✿✿,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ღ◈✿✿:
近年来ღ◈✿✿,有少数地区出台政策把预征依据的选择权交给了纳税人ღ◈✿✿,比如ღ◈✿✿:四川和内蒙ღ◈✿✿。还有哪些地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呢?我们平台也做过分享ღ◈✿✿:土地增值税2种预征依据ღ◈✿✿,哪些地方可选择?
1.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对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ღ◈✿✿,除保障性住房外ღ◈✿✿,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ღ◈✿✿,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ღ◈✿✿,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ღ◈✿✿,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ღ◈✿✿。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ღ◈✿✿,小编已经做了收集整理ღ◈✿✿,点击蓝字即可查看ღ◈✿✿!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ღ◈✿✿,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ღ◈✿✿,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ღ◈✿✿,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ღ◈✿✿,待该项目全部竣工ღ◈✿✿,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ღ◈✿✿,多退少补ღ◈✿✿。具体办法由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ღ◈✿✿。
(2)根据细则的规定ღ◈✿✿,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ღ◈✿✿。具体办法由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ღ◈✿✿。因此ღ◈✿✿,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ღ◈✿✿,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ღ◈✿✿,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并按规定比例预交ღ◈✿✿,待办理决算后ღ◈✿✿,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ღ◈✿✿,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3)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ღ◈✿✿,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ღ◈✿✿,区别普通住房ღ◈✿✿、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ღ◈✿✿,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ღ◈✿✿,并适时调整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ღ◈✿✿,应及时进行清算ღ◈✿✿,多退少补ღ◈✿✿。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ღ◈✿✿,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ღ◈✿✿,加收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ღ◈✿✿,依照税收法律ღ◈✿✿、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ღ◈✿✿,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ღ◈✿✿,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ღ◈✿✿,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ღ◈✿✿,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士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ღ◈✿✿。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ღ◈✿✿,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ღ◈✿✿;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ღ◈✿✿,财税专家王老师在文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房地产企业“项目”辨析中有详细的分析ღ◈✿✿,点击蓝字温故学习ღ◈✿✿!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ღ◈✿✿,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ღ◈✿✿,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ღ◈✿✿,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ღ◈✿✿;
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如出一辙ღ◈✿✿,从文件中我们知道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强制清算和通知清算两种情况ღ◈✿✿,但是ღ◈✿✿,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财办税[2019]10号)对清算条件有所调整ღ◈✿✿,《意见稿》把现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况改为“应当清算”ღ◈✿✿,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ღ◈✿✿、完成销售的情形ღ◈✿✿。但是《意见稿》的改变ღ◈✿✿,是否能够“转正”ღ◈✿✿,或将何去何从ღ◈✿✿,我们拭目以待ღ◈✿✿。
(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ღ◈✿✿,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ღ◈✿✿;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ღ◈✿✿、会所ღ◈✿✿、停车场(库)ღ◈✿✿、物业管理场所ღ◈✿✿、变电站ღ◈✿✿、热力站ღ◈✿✿、水厂ღ◈✿✿、文体场馆ღ◈✿✿、学校ღ◈✿✿、幼儿园ღ◈✿✿、托儿所ღ◈✿✿、医院ღ◈✿✿、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3)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ღ◈✿✿、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ღ◈✿✿,其成本ღ◈✿✿、费用可以扣除ღ◈✿✿;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ღ◈✿✿,根据合同约定ღ◈✿✿,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ღ◈✿✿,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ღ◈✿✿,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ღ◈✿✿,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ღ◈✿✿。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ღ◈✿✿,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ღ◈✿✿,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ღ◈✿✿。
(8)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ღ◈✿✿,计入拆迁补偿费ღ◈✿✿,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ღ◈✿✿,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ღ◈✿✿。
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ღ◈✿✿,可核定扣除ღ◈✿✿。
(1)除另有规定外ღ◈✿✿,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房地产开发成本ღ◈✿✿、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ღ◈✿✿,不予扣除ღ◈✿✿。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工验收后ღ◈✿✿,根据合同约定ღ◈✿✿,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ღ◈✿✿,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ღ◈✿✿,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ღ◈✿✿、扣留的质保金ღ◈✿✿,不得扣除ღ◈✿✿。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ღ◈✿✿,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情形ღ◈✿✿:
(3)虽设置账簿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ღ◈✿✿、收入凭证ღ◈✿✿、费用凭证残缺不全ღ◈✿✿,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ღ◈✿✿;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ღ◈✿✿,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ღ◈✿✿,逾期仍不清算的ღ◈✿✿;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ღ◈✿✿,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ღ◈✿✿,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ღ◈✿✿,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ღ◈✿✿。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ღ◈✿✿,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ღ◈✿✿,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ღ◈✿✿,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ღ◈✿✿: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ღ◈✿✿,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ღ◈✿✿,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ღ◈✿✿,不加收滞纳金ღ◈✿✿。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ღ◈✿✿,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ღ◈✿✿,免征土地增值税ღ◈✿✿。2005年6月1日起ღ◈✿✿,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ღ◈✿✿;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ღ◈✿✿。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ღ◈✿✿,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ღ◈✿✿。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ღ◈✿✿,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ღ◈✿✿。
4.对企事业单位ღ◈✿✿、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ღ◈✿✿,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ღ◈✿✿,免征土地增值税ღ◈✿✿。
5.自2023年10月1日起ღ◈✿✿,对企事业单位ღ◈✿✿、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午夜女豹ღ◈✿✿,免征土地增值税ღ◈✿✿。
(1)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ღ◈✿✿、投资主体相同ღ◈✿✿,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ღ◈✿✿,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ღ◈✿✿。
a.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ღ◈✿✿,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ღ◈✿✿。
b.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ღ◈✿✿,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ღ◈✿✿,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ღ◈✿✿。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ღ◈✿✿,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税源明细表ღ◈✿✿。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ღ◈✿✿,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ღ◈✿✿,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ღ◈✿✿,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ღ◈✿✿。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ღ◈✿✿,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ღ◈✿✿。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ღ◈✿✿,一年之内不得变更ღ◈✿✿。
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ღ◈✿✿,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ღ◈✿✿。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ღ◈✿✿。
政策依据ღ◈✿✿:《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ღ◈✿✿、《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ღ◈✿✿、国税函[2004]938号ღ◈✿✿、国税函发[1995]110号
答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ღ◈✿✿:“村民委员会ღ◈✿✿、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ღ◈✿✿、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ღ◈✿✿、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ღ◈✿✿,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ღ◈✿✿,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ღ◈✿✿。
答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ღ◈✿✿:“二ღ◈✿✿、企事业单位ღ◈✿✿、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ღ◈✿✿,免征土地增值税ღ◈✿✿。
答ღ◈✿✿: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ღ◈✿✿,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ღ◈✿✿,加收滞纳金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ღ◈✿✿:“三ღ◈✿✿、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ღ◈✿✿,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ღ◈✿✿,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ღ◈✿✿、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5. 单位ღ◈✿✿、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ღ◈✿✿,对其将房地产转移ღ◈✿✿、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ღ◈✿✿,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ღ◈✿✿:“四ღ◈✿✿、单位ღ◈✿✿、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ღ◈✿✿,对其将房地产转移ღ◈✿✿、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ღ◈✿✿:“一ღ◈✿✿、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ღ◈✿✿,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ღ◈✿✿,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ღ◈✿✿、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ღ◈✿✿、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ღ◈✿✿:“二ღ◈✿✿、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ღ◈✿✿,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ღ◈✿✿,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ღ◈✿✿,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ღ◈✿✿、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八ღ◈✿✿、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ღ◈✿✿、投资主体相同ღ◈✿✿,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ღ◈✿✿;投资主体存续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ღ◈✿✿:“六ღ◈✿✿、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ღ◈✿✿;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ღ◈✿✿,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ღ◈✿✿。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ღ◈✿✿,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ღ◈✿✿,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ღ◈✿✿。
9. 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土地后ღ◈✿✿,对土地进行了开发ღ◈✿✿,但没有正式建房ღ◈✿✿,现要将土地转让ღ◈✿✿,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ღ◈✿✿,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ღ◈✿✿,计算其增值额时ღ◈✿✿,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ღ◈✿✿、交纳的有关费用ღ◈✿✿,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ღ◈✿✿。”
10. 采用“限地价ღ◈✿✿、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ღ◈✿✿,即不设拍卖底价ღ◈✿✿,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ღ◈✿✿,不再接受更高报价ღ◈✿✿,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ღ◈✿✿。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ღ◈✿✿、整体设计ღ◈✿✿。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ღ◈✿✿,如何税务处理?
(2)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收入ღ◈✿✿,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ღ◈✿✿,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ღ◈✿✿:1ღ◈✿✿、房地产公司向政府约定无偿配建的建筑面积是企业取得土地或开发权的成本(对价)之一ღ◈✿✿,不属于无偿赠送ღ◈✿✿,企业应按销售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ღ◈✿✿。
2ღ◈✿✿、企业移送资产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确认收入ღ◈✿✿,对应成本ღ◈✿✿、费用可以分摊扣除ღ◈✿✿;如建造的属于配套设施ღ◈✿✿,对应建造费用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定扣除ღ◈✿✿。
3ღ◈✿✿、若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ღ◈✿✿,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ღ◈✿✿,对应成本ღ◈✿✿、费用可以分摊扣除ღ◈✿✿;如开发建造的是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ღ◈✿✿,对应建造费用可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判定扣除ღ◈✿✿。
一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ღ◈✿✿:“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ღ◈✿✿、赞助ღ◈✿✿、职工福利ღ◈✿✿、奖励ღ◈✿✿、对外投资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ღ◈✿✿、抵偿债务ღ◈✿✿、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ღ◈✿✿,应视同销售ღ◈✿✿,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ღ◈✿✿,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ღ◈✿✿。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ღ◈✿✿: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ღ◈✿✿。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ღ◈✿✿,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ღ◈✿✿。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ღ◈✿✿、物业管理场所ღ◈✿✿、电站ღ◈✿✿、热力站ღ◈✿✿、水厂ღ◈✿✿、文体场馆ღ◈✿✿、幼儿园等配套设施ღ◈✿✿,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ღ◈✿✿: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ღ◈✿✿,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ღ◈✿✿、公用事业单位的ღ◈✿✿,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ღ◈✿✿,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ღ◈✿✿。
(二)属于营利性的ღ◈✿✿,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ღ◈✿✿,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ღ◈✿✿,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ღ◈✿✿、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ღ◈✿✿,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ღ◈✿✿。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ღ◈✿✿,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ღ◈✿✿。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ღ◈✿✿、学校午夜女豹ღ◈✿✿、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ღ◈✿✿,其中ღ◈✿✿,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ღ◈✿✿、单位合资建设ღ◈✿✿,完工后有偿移交的ღ◈✿✿,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ღ◈✿✿、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ღ◈✿✿,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ღ◈✿✿。”
三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ღ◈✿✿:“四ღ◈✿✿、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二)房产所有人ღ◈✿✿、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ღ◈✿✿、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ღ◈✿✿、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ღ◈✿✿、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ღ◈✿✿、公益事业的ღ◈✿✿。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ღ◈✿✿、希望工程基金会ღ◈✿✿、宋庆龄基金会ღ◈✿✿、减灾委员会ღ◈✿✿、中国红十字会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ღ◈✿✿、全国老年基金会ღ◈✿✿、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ღ◈✿✿。”
四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ღ◈✿✿:“三ღ◈✿✿、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ღ◈✿✿、奖励ღ◈✿✿、对外投资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ღ◈✿✿、抵偿债务ღ◈✿✿、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ღ◈✿✿、会所ღ◈✿✿、停车场(库)ღ◈✿✿、物业管理场所ღ◈✿✿、变电站ღ◈✿✿、热力站ღ◈✿✿、水厂ღ◈✿✿、文体场馆ღ◈✿✿、学校ღ◈✿✿、幼儿园ღ◈✿✿、托儿所ღ◈✿✿、医院ღ◈✿✿、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ღ◈✿✿,按以下原则处理ღ◈✿✿:
11. 土地储备中心以市场协商价收购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ღ◈✿✿,然后再进行拍卖ღ◈✿✿。这种情况ღ◈✿✿,被收购土地的房产开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ღ◈✿✿:一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免征土地增值税ღ◈✿✿:【点击学习ღ◈✿✿:购进在建工程/烂尾楼ღ◈✿✿,可以加计扣除吗?】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ღ◈✿✿、收回的房地产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ღ◈✿✿,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ღ◈✿✿:“……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ღ◈✿✿、收回的房地产ღ◈✿✿,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ღ◈✿✿、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ღ◈✿✿。
因城市实施规划ღ◈✿✿、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ღ◈✿✿,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ღ◈✿✿,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ღ◈✿✿。”
三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ღ◈✿✿:“四ღ◈✿✿、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ღ◈✿✿、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ღ◈✿✿,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ღ◈✿✿: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ღ◈✿✿,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ღ◈✿✿、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ღ◈✿✿、废水ღ◈✿✿、废渣和噪音ღ◈✿✿,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ღ◈✿✿,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ღ◈✿✿;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ღ◈✿✿,是指因实施国务院ღ◈✿✿、省级人民政府ღ◈✿✿、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ღ◈✿✿。”
12. 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对我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9075平米的土地(含地上构筑物)进行征收ღ◈✿✿,住建委同意给予我公司拆迁政策补偿款2444万元人民币ღ◈✿✿。根据2019年第45号中第七条ღ◈✿✿,可不征收增值税ღ◈✿✿。以及201636号公告附件三第三十七条也可免征增值税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ღ◈✿✿。拆迁款中包括土地6867000ღ◈✿✿,房屋604782.8ღ◈✿✿,拆迁费4016.16ღ◈✿✿,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00404ღ◈✿✿,提前签约奖励16,863,797.04ღ◈✿✿。其中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ღ◈✿✿:增值税ღ◈✿✿,对拆迁补偿款中的内容午夜女豹ღ◈✿✿,目前对房屋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进行征税ღ◈✿✿;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ღ◈✿✿;其他项目不征税ღ◈✿✿。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ღ◈✿✿,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交的防空易地建设费ღ◈✿✿、占道费ღ◈✿✿、城镇垃圾处理费ღ◈✿✿、市政配套费ღ◈✿✿、城建档案费等前期费用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是否有不可以扣除的相关文件规定?
答ღ◈✿✿:一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ღ◈✿✿:“……(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ღ◈✿✿,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ღ◈✿✿,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ღ◈✿✿、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公共配套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ღ◈✿✿。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ღ◈✿✿,包括土地征用费ღ◈✿✿、耕地占用税ღ◈✿✿、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ღ◈✿✿、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ღ◈✿✿、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ღ◈✿✿。
建筑安装工程费ღ◈✿✿,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ღ◈✿✿,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ღ◈✿✿。
基础设施费ღ◈✿✿,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ღ◈✿✿、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排污ღ◈✿✿、排洪ღ◈✿✿、通讯ღ◈✿✿、照明ღ◈✿✿、环卫ღ◈✿✿、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
开发间接费用ღ◈✿✿,是指直接组织ღ◈✿✿、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ღ◈✿✿,包括工资ღ◈✿✿、职工福利费ღ◈✿✿、折旧费ღ◈✿✿、修理费ღ◈✿✿、办公费ღ◈✿✿、水电费ღ◈✿✿、劳动保护费ღ◈✿✿、周转房摊销等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ღ◈✿✿,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ღ◈✿✿。除另有规定外ღ◈✿✿,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房地产开发成本ღ◈✿✿、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ღ◈✿✿,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ღ◈✿✿,不予扣除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ღ◈✿✿,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ღ◈✿✿,结合房屋结构ღ◈✿✿、用途ღ◈✿✿、区位等因素ღ◈✿✿,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ღ◈✿✿,并据以计算扣除ღ◈✿✿。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ღ◈✿✿、会所ღ◈✿✿、停车场(库)ღ◈✿✿、物业管理场所ღ◈✿✿、变电站ღ◈✿✿、热力站ღ◈✿✿、水厂ღ◈✿✿、文体场馆ღ◈✿✿、学校ღ◈✿✿、幼儿园ღ◈✿✿、托儿所ღ◈✿✿、医院ღ◈✿✿、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ღ◈✿✿,按以下原则处理ღ◈✿✿: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ღ◈✿✿,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ღ◈✿✿,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ღ◈✿✿。”
三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ღ◈✿✿:“……(一)开发成本的核定标准ღ◈✿✿。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ღ◈✿✿、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ღ◈✿✿,各市ღ◈✿✿、县ღ◈✿✿、区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资料ღ◈✿✿,结合房屋结构ღ◈✿✿、用途ღ◈✿✿、区位等因素ღ◈✿✿,具体制定包括“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在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ღ◈✿✿,据以计算扣除ღ◈✿✿。
3.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ღ◈✿✿,属于政府ღ◈✿✿、公用事业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ღ◈✿✿,经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由纳税人进行权属公告并出具承诺书ღ◈✿✿,经清算领导小组合议确定后ღ◈✿✿,其成本ღ◈✿✿、费用可以扣除ღ◈✿✿;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ღ◈✿✿,凡清算时能够出具向全体业主移交公告且明确收益权归属全体业主的ღ◈✿✿,其成本ღ◈✿✿、费用可以扣除ღ◈✿✿。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ღ◈✿✿,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ღ◈✿✿。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ღ◈✿✿,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ღ◈✿✿。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ღ◈✿✿。”
1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1.09+土地款/1.09*9%ღ◈✿✿,或者ღ◈✿✿,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全部价款-土地款)/1.09*9%这样计算对吗?
答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ღ◈✿✿:“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ღ◈✿✿,为增值额ღ◈✿✿。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ღ◈✿✿:“三ღ◈✿✿、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ღ◈✿✿,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ღ◈✿✿,不计入扣除项目ღ◈✿✿,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ღ◈✿✿:“一ღ◈✿✿、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ღ◈✿✿,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ღ◈✿✿。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ღ◈✿✿,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ღ◈✿✿,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ღ◈✿✿。
为方便纳税人ღ◈✿✿,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ღ◈✿✿,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ღ◈✿✿,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ღ◈✿✿:
15.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ღ◈✿✿,收入按含土地出让金的全部价款收入/1.09作为销售额ღ◈✿✿,那么计算土地出让金扣除时ღ◈✿✿,土地出让金是否按土地出让金/1.09计算ღ◈✿✿,还是按全额计算?
答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ღ◈✿✿:“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ღ◈✿✿,具体为ღ◈✿✿: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ღ◈✿✿。”
16. 住宅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ღ◈✿✿,除了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外ღ◈✿✿,浙江省现行有效的具体执行政策ღ◈✿✿:1.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是否列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予以扣除?2.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及费用是否列入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3.转让长期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及费用是否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予以扣除?4.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及费用是否列入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5.住宅商品房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项目ღ◈✿✿,土增税清算时开发商需要具体提供什么证明材料?6.住宅商品房建成后有偿转让除商品房外的其它项目ღ◈✿✿,土增税清算时开发商需要具体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ღ◈✿✿: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ღ◈✿✿:“二ღ◈✿✿、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ღ◈✿✿,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ღ◈✿✿,计算分摊扣除项目ღ◈✿✿。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ღ◈✿✿,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ღ◈✿✿;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ღ◈✿✿,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ღ◈✿✿: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ღ◈✿✿,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ღ◈✿✿,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ღ◈✿✿。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ღ◈✿✿、别墅类型的ღ◈✿✿,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ღ◈✿✿。”
17. 根据法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ღ◈✿✿,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ღ◈✿✿,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ღ◈✿✿。实际评估机构评出的重置成本会包括房产销售税费(营业税及附加)ღ◈✿✿,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时ღ◈✿✿,是否需要剔除评估价格中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
答ღ◈✿✿: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ღ◈✿✿,重置成本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ღ◈✿✿,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ღ◈✿✿,建造同样面积ღ◈✿✿、同样层次ღ◈✿✿、同样结构ღ◈✿✿、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费用ღ◈✿✿。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估价目的ღ◈✿✿,重置成本价包括建设成本ღ◈✿✿、管理费用ღ◈✿✿、投资利息ღ◈✿✿,但不得包括销售费用ღ◈✿✿、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ღ◈✿✿。同时ღ◈✿✿,一般纳税人在转让旧房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ღ◈✿✿,其重置成本价不应含增值税销项税额ღ◈✿✿。
18.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ღ◈✿✿,和客户签订代建合同ღ◈✿✿,完工后收取代建收入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ღ◈✿✿,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ღ◈✿✿、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ღ◈✿✿,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ღ◈✿✿。
答ღ◈✿✿: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规定ღ◈✿✿:“六ღ◈✿✿、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ღ◈✿✿。
答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ღ◈✿✿:“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ღ◈✿✿,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ღ◈✿✿。调整后ღ◈✿✿,除保障性住房外ღ◈✿✿,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ღ◈✿✿,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ღ◈✿✿,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ღ◈✿✿。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ღ◈✿✿。”
答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ღ◈✿✿:“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ღ◈✿✿,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ღ◈✿✿,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ღ◈✿✿,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ღ◈✿✿。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午夜女豹ღ◈✿✿,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ღ◈✿✿,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ღ◈✿✿,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ღ◈✿✿。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仍按原标准执行ღ◈✿✿。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ღ◈✿✿,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交的防空易地建设费ღ◈✿✿、占道费ღ◈✿✿、城镇垃圾处理费ღ◈✿✿、市政配套费ღ◈✿✿、城建档案费等前期费用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是否有不可以扣除的相关文件规定?
答ღ◈✿✿:一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ღ◈✿✿:“……(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ღ◈✿✿,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ღ◈✿✿,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午夜女豹ღ◈✿✿、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公共配套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ღ◈✿✿。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ღ◈✿✿,包括土地征用费ღ◈✿✿、耕地占用税ღ◈✿✿、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ღ◈✿✿、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ღ◈✿✿、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ღ◈✿✿。
建筑安装工程费ღ◈✿✿,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ღ◈✿✿,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ღ◈✿✿。
基础设施费ღ◈✿✿,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ღ◈✿✿、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排污ღ◈✿✿、排洪ღ◈✿✿、通讯ღ◈✿✿、照明ღ◈✿✿、环卫ღ◈✿✿、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ღ◈✿✿。
开发间接费用ღ◈✿✿,是指直接组织ღ◈✿✿、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ღ◈✿✿,包括工资ღ◈✿✿、职工福利费ღ◈✿✿、折旧费ღ◈✿✿、修理费ღ◈✿✿、办公费ღ◈✿✿、水电费ღ◈✿✿、劳动保护费ღ◈✿✿、周转房摊销等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ღ◈✿✿,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ღ◈✿✿。除另有规定外ღ◈✿✿,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ღ◈✿✿、房地产开发成本ღ◈✿✿、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ღ◈✿✿,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ღ◈✿✿,不予扣除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ღ◈✿✿,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ღ◈✿✿,结合房屋结构ღ◈✿✿、用途ღ◈✿✿、区位等因素ღ◈✿✿,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ღ◈✿✿,并据以计算扣除ღ◈✿✿。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ღ◈✿✿、会所ღ◈✿✿、停车场(库)ღ◈✿✿、物业管理场所ღ◈✿✿、变电站ღ◈✿✿、热力站ღ◈✿✿、水厂ღ◈✿✿、文体场馆ღ◈✿✿、学校ღ◈✿✿、幼儿园ღ◈✿✿、托儿所ღ◈✿✿、医院ღ◈✿✿、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ღ◈✿✿,按以下原则处理ღ◈✿✿: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ღ◈✿✿,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ღ◈✿✿,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ღ◈✿✿。”
三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ღ◈✿✿:“……(一)开发成本的核定标准ღ◈✿✿。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ღ◈✿✿、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ღ◈✿✿,各市ღ◈✿✿、县ღ◈✿✿、区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资料ღ◈✿✿,结合房屋结构ღ◈✿✿、用途ღ◈✿✿、区位等因素ღ◈✿✿,具体制定包括“前期工程费ღ◈✿✿、建筑安装工程费ღ◈✿✿、基础设施费ღ◈✿✿、开发间接费用”在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ღ◈✿✿,据以计算扣除ღ◈✿✿。
3.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ღ◈✿✿,属于政府ღ◈✿✿、公用事业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ღ◈✿✿,经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由纳税人进行权属公告并出具承诺书ღ◈✿✿,经清算领导小组合议确定后ღ◈✿✿,其成本ღ◈✿✿、费用可以扣除ღ◈✿✿;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ღ◈✿✿,凡清算时能够出具向全体业主移交公告且明确收益权归属全体业主的ღ◈✿✿,其成本ღ◈✿✿、费用可以扣除ღ◈✿✿。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ღ◈✿✿,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ღ◈✿✿。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ღ◈✿✿,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ღ◈✿✿。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ღ◈✿✿。”
22. 我司于2007年取得A地块ღ◈✿✿,取得土地价款200万元ღ◈✿✿,已办理土地证ღ◈✿✿,一直未开发建设ღ◈✿✿。2023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土地因政府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ღ◈✿✿。2024年资规局和我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ღ◈✿✿,同意将A地块(评估价8081万元)置换为另一宗地块B地块(评估价8080万元)ღ◈✿✿,置换的1万元差价我司承诺予以放弃ღ◈✿✿。现在准备申请办理B地块土地使用权证ღ◈✿✿,该项土地置换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ღ◈✿✿、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答ღ◈✿✿:一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ღ◈✿✿:“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是指ღ◈✿✿: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
二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ღ◈✿✿:“四ღ◈✿✿、纳税人采取转包ღ◈✿✿、出租ღ◈✿✿、互换ღ◈✿✿、转让ღ◈✿✿、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ღ◈✿✿,免征增值税ღ◈✿✿。”
三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ღ◈✿✿:“土地使用者转让ღ◈✿✿、抵押或置换土地ღ◈✿✿,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ღ◈✿✿,无论其在转让ღ◈✿✿、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ღ◈✿✿,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ღ◈✿✿、使用ღ◈✿✿、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ღ◈✿✿,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ღ◈✿✿,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ღ◈✿✿、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ღ◈✿✿。”
四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ღ◈✿✿,2021年9月1日起ღ◈✿✿,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中有关契税的规定ღ◈✿✿。
五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ღ◈✿✿:“二ღ◈✿✿、以作价投资(入股)ღ◈✿✿、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ღ◈✿✿、房屋权属的ღ◈✿✿,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ღ◈✿✿、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ღ◈✿✿、计税依据等ღ◈✿✿。
以划转ღ◈✿✿、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ღ◈✿✿、房屋权属的ღ◈✿✿,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ღ◈✿✿、计税依据等ღ◈✿✿。”
23. 我单位是事业单位ღ◈✿✿,2013年因地方政府市政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收储ღ◈✿✿,被征收土地上有40户拆迁后需要被安置ღ◈✿✿,2019年我单位在异地自由土地上建设安置房ღ◈✿✿,按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安置房的拆迁ღ◈✿✿,没有委托房地产企业开发ღ◈✿✿,自行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建设了安置房ღ◈✿✿,并分配给了拆迁户午夜女豹ღ◈✿✿。建设安置房的面积在原拆迁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了0.4倍ღ◈✿✿。现在因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ღ◈✿✿,继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是否征收情况?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按超面积计算还是全面积计算?收入计算的销售价格按当年的市场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格?我单位未能按会计政策单独计算房子的建造成本所以增值额怎么确定?能否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缴土地增值税?
答ღ◈✿✿:一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ღ◈✿✿:“六ღ◈✿✿、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ღ◈✿✿,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ღ◈✿✿,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ღ◈✿✿。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ღ◈✿✿,计入拆迁补偿费ღ◈✿✿;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ღ◈✿✿,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ღ◈✿✿。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ღ◈✿✿,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ღ◈✿✿,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ღ◈✿✿,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ღ◈✿✿;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ღ◈✿✿,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ღ◈✿✿:“三ღ◈✿✿、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ღ◈✿✿、奖励ღ◈✿✿、对外投资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ღ◈✿✿、抵偿债务ღ◈✿✿、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ღ◈✿✿: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ღ◈✿✿,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ღ◈✿✿:
(三)虽设置账簿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ღ◈✿✿、收入凭证ag真人官网平台appღ◈✿✿、费用凭证残缺不全ღ◈✿✿,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ღ◈✿✿,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ღ◈✿✿,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增特殊业务较多ღ◈✿✿:车位ღ◈✿✿、拆迁补偿ღ◈✿✿、合作建房ღ◈✿✿、售楼部ღ◈✿✿、烂尾楼ღ◈✿✿、成本分摊......在此不展开一一分享ღ◈✿✿,小编精选了平台对于特殊业务税务处理的精华文章ღ◈✿✿,供大家参考学习ღ◈✿✿,如下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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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因为有一些不定因素的出现ღ◈✿✿,所以往往会涉及到一定的风险ღ◈✿✿,土地增值税ღ◈✿✿,土地“争执”税ღ◈✿✿。有争议ღ◈✿✿,就会有风险产生ღ◈✿✿,如何正视争议点ღ◈✿✿,减少税收风险ღ◈✿✿,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了解(已整理汇编ღ◈✿✿,点击蓝字即可查看)
房地产企业建设周期长ღ◈✿✿,资金投入大ღ◈✿✿,涉税种类繁多ღ◈✿✿,且其税收为国家主要税收来源ღ◈✿✿,对其进行税收规划意义重大ღ◈✿✿。房地产企业应精心规划ღ◈✿✿,合理降税ღ◈✿✿,以达企业效益最大化ღ◈✿✿。
财税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税务管理水平ღ◈✿✿,创新税务管理思路ღ◈✿✿,积极跟进税收政策ღ◈✿✿,在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进行持续性的学习与提高ღ◈✿✿。以下房企税收规划思路及常用方法推荐大家参考学习ღ◈✿✿!
土地增值税各省市政策规定不一ღ◈✿✿,纳税人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执行口径进行纳税处理ღ◈✿✿,金穗源针对全国各省市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ღ◈✿✿,不定时更新ღ◈✿✿,房地产财务必备ღ◈✿✿,点击卡片查看ღ◈✿✿!
由于土地增值税各省市政策执行口径不一ღ◈✿✿,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方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ღ◈✿✿。争议问题也频频出现ღ◈✿✿,土地增值税逐渐成为土增“争执”税ღ◈✿✿!所以我们就全国各地对争议问题的不同规定做了汇总ღ◈✿✿,比如ღ◈✿✿:预征率ღ◈✿✿、预征依据ღ◈✿✿、加计扣除......等近35类问题做了梳理ღ◈✿✿,
2024年11月的第十五届中国航展上ღ◈✿✿,“海上攻防”主题展出中ღ◈✿✿,歼-35舰载战斗机1ღ◈✿✿:5模型首次展出ღ◈✿✿,与歼-15T舰载战斗机ღ◈✿✿、直-18F舰载反潜直升机ღ◈✿✿、翼龙-2反潜巡逻无人机系统等同台亮相ღ◈✿✿。
在5月9日举行的俄罗斯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阅兵式上ღ◈✿✿,大量俄军武器装备在红场亮相引发各界高度关注ღ◈✿✿。从S-400防空导弹系统ღ◈✿✿、“伊斯坎德尔”战术导弹与“亚尔斯”洲际弹道导弹等传统大杀器ღ◈✿✿,到首次亮相的“天竺葵-2”无人机ღ◈✿✿,这些装备集中体现了哪些特点?
来源ღ◈✿✿:映象网ღ◈✿✿、南方+一个健康的人ღ◈✿✿,却领着上海最高等级的工伤保险金ღ◈✿✿,一家四口都不工作ღ◈✿✿,靠着每月近16000元的保险金悠闲度日ღ◈✿✿。这就是浦东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安徽一个农村发现的问题ღ◈✿✿。安徽农民“李东”从2019年底开始ღ◈✿✿,每月都有一万多元工伤保险金入账ღ◈✿✿,这源于他在上海的一场车祸ღ◈✿✿。
也门胡塞武装当地时间5月4日发表声明称ღ◈✿✿,使用一枚高超音速弹道导弹打击了以色列的本-古里安国际机场ღ◈✿✿,准确命中目标ღ◈✿✿。胡塞武装导弹袭击暴露美以防空体系重大漏洞针对此次也门胡塞武装对以色列的导弹袭击ღ◈✿✿,阿拉伯媒体分析认为ღ◈✿✿,此次行动可以说是对以色列和美国的双重回应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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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巴已同意立即停火ღ◈✿✿!巴基斯坦全面恢复领空开放ღ◈✿✿,双方将停止陆ღ◈✿✿、海ღ◈✿✿、空一切交火和军事行动ღ◈✿✿,印巴军方将于12日再次对线万次播放
新信号ღ◈✿✿!中国罕见提出ღ◈✿✿,大规模采购意向ღ◈✿✿!价值约9亿美元ღ◈✿✿,农产品进口转向南美?#中国罕见提出大规模采购意向 #中国将扩大阿根廷农产品采购
近日ღ◈✿✿,山西太原一高中生在博物馆发现了9件展品的标牌问题ღ◈✿✿,博物馆接受了他的意见并改正ღ◈✿✿。5月7日ღ◈✿✿,当事人张同学告诉潇湘晨报记者ღ◈✿✿,他现在高一ღ◈✿✿,一个月前他在太原博物馆参观ღ◈✿✿,隔着玻璃柜他发现了博物馆展出的部分文物存在特征与标牌不符的问题ღ◈✿✿。
日前ღ◈✿✿,一名自称是李凯馨前助理的网友在微博爆料ღ◈✿✿。我出生在中国ღ◈✿✿,16岁又再次回到中国ღ◈✿✿,今年我26岁午夜女豹ღ◈✿✿,至今将近一半的人生都在中国度过ღ◈✿✿,在这里我得到了很多机会和帮助ღ◈✿✿,也能在我喜欢的事业里发光发热ღ◈✿✿,对于这片土地我完全是热爱且充满感激的ღ◈✿✿,在任何有关中国的立场问题上我都绝不会产生动摇午夜女豹ღ◈✿✿。
战争停止了吗?导弹划破夜空ღ◈✿✿,战机呼啸而过ღ◈✿✿,就在世界屏息等待第四次印巴战争爆发时ღ◈✿✿,两国却在5月10日突然宣布停火……现在有人急了ღ◈✿✿、怕了ღ◈✿✿,要停火ღ◈✿✿、要斡旋ღ◈✿✿。实际上只要点了火ღ◈✿✿,就不是想停就能停的ღ◈✿✿。巴基斯坦副总理10日说ღ◈✿✿,巴基斯坦和印度同意立即停火ღ◈✿✿。